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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发布时间:2024/2/29   点击次数:2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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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 16556--199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prEN 137: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规范》,主要差 别如下:

——增加了对应急用空气呼吸器的分类,并与消防用空气呼吸器并列,合并为消防和应急用空气呼吸器; 

——增加了按额定贮气量对空气呼吸器的分类;

——取消了对负压空气呼吸器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消防和应急用空气呼吸器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使用时间的要求; 

——附录A中增加了对用作输出接头时,空气呼吸器的额定贮气量的要求; 

——取消了浸水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取消了对消防和应急空气呼吸器耐火焰吞噬性能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取消了附录B环境空气旁路装置的要求; 

——取消了附录C对带有符合EN 148—3螺纹接头的空气呼吸器的静态和动态压力要求。 

本标准与GB 16556—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正为《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使标准的名称更加准确、规范; 

——增加了按使用场合对空气呼吸器的分类; 

——取消了对负压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取消了额定贮气量600L以下的分类,增加了2400L以上的分类;

——完善了对空气呼吸器设计、材料、技术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增加了电子压力表和电子报警器的要求; 

——增加了对气瓶阀输出螺纹和防爆膜片的要求;

——增加了消防和应急用空气呼吸器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使用时间的要求; 

——增加了对中压辅助接头的要求; ——取消了对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在编写格式和表述规则上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规则》的要求对原标准作了较大修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防化研究院、巴固德洛(中国)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小银、顾新、杨瑜、陆宇铮。 

本标准于1996年10月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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